发布时间:2019-01-24 14:4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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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时候真的是感觉……事情最后要不要解决,民事案件这可以说就是较好的结果。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有可能是过时的,落后的,甚至是不人道的。要一步步的改进,比如当年的盗窃国家金融许霆案,贩支案,都是落后的体现,但是现在修改法律的全国人大修改,程序僵化。而且好多案例都被民意左右,这有能怎么办,中国的刑辩有意义吗?

  疑问三,王梅自称2013年下半年有人告知其赖标已死亡,但一直居住在舟山的王梅为何不进一步核实或报案?这背后是否另有隐情。从以上三个时间节点距离王梅起诉的时间均已超出一年。法庭认为王梅应对其未尽合理夫妻义务或自身主观过失承担相应后果。法庭基于上述诉讼时效的认定驳回了王梅的诉讼请求。

  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可笑!你是法院,不是村里的调解员!只要起诉立案,你首先着重考虑的是法律条文!而不是自以为是的和稀泥,还沾沾自喜认为各方都满意很有成就感!

  当然咯,虽然我们看到这娘儿俩可怜可以说同情的说一些,但是仔细冷静下来思考一下就不难发现,本案的确属于可调解范围。但有几个疑点:一、不管是调解还是判决,尊崇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中,当年死者兄妹不知死者已经结婚生子,可能是实情,村委会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证明的,而公安派出所居然也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盖章,这就是严重失职。应当被追责;二、“当年办案民警已经调离”,调到哪去了?找不到了吗? 还是不想再查明当时他为啥盖章了就草草了事么?三、法治精神原本就是以“公平公正”为最高境界的,就这么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去糊里糊涂地调解,其结果无非是用钱去息事宁人而已。依俺说,这就是典型的“依法和稀泥”!

  不过这个案子当中还是有个很要命的问题了,大家想想看,第一继承人是谁?兄弟姐妹吗?这女的再没有尽夫妻义务,她怀了孕生了娃,只要证明这孩子确实是亡夫的,孩子该不该得到赔偿?调解费?干嘛的?该给的一分不准少,不该给的一分也不出,中国的奇葩法律,既然驳回就别特么假惺惺的人道主义关怀了!

  当然咯,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妻子的做法也实在是匪夷所思啊!丈夫已经去世了这么久,她居然毫不知情。等女儿三岁了,去上户口才知晓。这种案件实在是太荒唐了!还有他们兄妹四人开的证明如何解释?无妻子、无子女、无父母!这个证明可以随便开到的吗?那岂不是只要人不在当地,遗产可以随便给谁继承都可以?这是什么办事部门呢?开证明盖章,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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