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19 23:4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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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公布了33条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往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利率的规定为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本次利率上限24%的制定,是参考1990年之后的央行贷款基准利率,取中间值6%,再参照传统的4倍的规定,得出24%这样一个数字,再在这个基础上上浮50%也就是36%作为上限,24%与36%之间作为自然债务区(缓冲区)。
 
    具体适用规则
 
    假设小明向某公司借款,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36%以上的利息是不受保护的,那么在24%至36%之间的利息怎么办?看是否已经按合同支付。
 
    24%以下是受保护的,如果小明实际上支付的利率超过了24%的,想把超出部分要回来行不行?不行,因为事实山小明已经基于自愿支付了,而且有合同规定,即使去法院起诉,法院也会驳回小明的诉讼请求。
 
    但年利率超过36%的就不一样了,因为在法律上规定是无效的不收保护的,即使小明已经自愿支付了,后来反悔想要回来,去法院起诉,法院是支持小明的诉讼请求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很多贷款公司会以各种陷阱(比如砍头息等)避免在合同上出现36%,借款时一定要仔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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