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26 21:49: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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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用的是其他公司的名称,那么这样合理吗?首先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公司主体,如果这家公司的名称和你实际工作的公司名称不一致的话,那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公司名称不一致,但实际上这个不一样的公司也是这家公司的一个子公司,或者是分公司,那么这种情况是完全可以的。
 
    因为无论是子公司也好,还是分公司也好,都是属于这家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那么也相当于和这家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这样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说不是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话,那么就不符合规定了。
 
    如果签订合同的这家公司是个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并且你的用工形式是按照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的,用工那么也是完全可以的,只不过就是在招聘期间要跟自己的员工讲清楚,是按照劳务派遣的形式来用功的,那么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的话,实际上用工合同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但是发放工资包括缴纳社保也好,都应当有所在的企业单位了,正常的承担只不过就是通过劳务派遣的公司账户再进行发放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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