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5 16:2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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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真的说起来的话,孩子的不幸丢失会造成其家庭灾难性后果甚至家庭瓦解,应尽快建立儿童拐卖举报奖励制度,同时立严法对拐卖儿童者,特别是收买儿童者双方施以重刑以至死刑,设立高额举报奖金,调动左邻右舍自发自觉举报拐卖儿童案,现在的DNA技术已普及,应建立儿童出生DNA档案库,以便于丢失被拐儿童的查找!

  3月13日,在海南代表团小组讨论间隙,海南省委书记刘赐贵详细询问了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情况。他表示,拐卖儿童应该重判,有的家长为了找孩子,跑遍全国,跑坏好几辆车。我这么大年纪,看寻亲节目都会哭。应该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判死刑,让他们也家破人亡。

  其实关于人贩子死刑的问题已经说了不是一天两天的了,真的,其实在考虑这些问题的同时,还严厉惩处购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要按窝藏罪(知情不报)或者渎职罪惩处购买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乡镇和村级主要干部,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摧毁拐卖黑市!这比判死刑更加有效!不信,可以试试看!

  其实现在的话,主要的原因在很多时候都是低成本犯罪,所以才导致禁止不了。再说被拐走的,你怎么知道后面是活着还是死了?这比贩毒都还严重,让这么多人家破人亡。必须死刑,还要全国宣传,贴标语,告诉大家,拐卖人口,必须死刑,看还有几个敢做这种事。还要连坐。而且,我们应当理性地讨论对拐卖儿童罪的量刑问题。拐卖儿童者(包括买卖双方)罪大恶极,死不足惜!但是,如果对他们一律判处死刑,必须考虑到可能引起的副作用----是否会将被拐儿童的生命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因此,赞成对拐卖儿童者(包括买卖双方)重判十年以上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对其负有命案者,必须处以死刑。

  当然咯,如果是我的看法的话,我会想说还应该是买家死刑,让人贩子没有市场,对人贩子我表示深恶痛绝,但如果对其量型以死型,那就意味着将来在这类形的案件发生的过程中,人贩子为了掩盖其行径,会对孩子采取极端行为。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我国司法必须尽快解决对刑事犯罪轻判轻罚、大量案件罪犯都是有多次犯罪处罚记录(没有改造教育好即被释放、重新犯罪更加严重),缺少刑满释放后极为必要的社会监管制度等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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