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24 14:58: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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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有老铁给我发来一篇文章,说相互宝又拒赔了,原因是投保前没如实的健康告知。

  我捋了一下事件经过,简单给大家唠唠。

  去年12月,老张给女儿加入了相互宝,今年1月份女儿因意外导致脑部重创,做了开颅手术。

  相互宝虽有90天等待期,也就是说这期间出险不赔钱,但意外导致的疾病不受这个限制。

  所以老张申请了理赔,等了一个月,却被告知已退出。

  相互宝是这样说的:你女儿满月时患有肝炎,不符合健康告知,所以不能赔。

  据老张说,一年前孩子得过病理性黄疸,出院记录显示婴儿肝炎综合征,相互宝把这类疾病归位肝炎一类,直接拒赔。



  但相互宝坚决不让步,老张的二次申请失败。

  老张希望看到拒赔文件,而相互宝却说,我们本身就不是保险,属于大家自愿达成协议的互助计划,无法提供包括纸质、电子邮件等实质性拒赔文件。

  求助无果,投诉无门,银保监会也表示相互宝并非保险,不在监管范围。

  不过好在相互宝愿意做出让步,同意下个月给老张安排赔审团,让大家投票决定赔还是不赔。

  二.

  至于该不该赔,健康告知是最大的争议点,紫霞给大家唠唠。

  首先,相互宝的健康告知在肝炎问题上含糊其辞,没有明确指出婴儿肝炎综合征是否属于肝炎的范畴。

  而且投保前,没有主动问询和调查客户的健康情况,更不支持人工核保。

  那我作为一个消费者,是不是可以理解成你没问到的,我没义务告知?况且你也没有补充告知的入口。

  相互宝对此没有明确的说明,算是一个漏洞。

  如果当时老张给女儿买的是保险,就不用担心这类纠纷了。

  投保前这个情况是要核保的,能不能买,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会书面通知你。

  即便你没告知直接买了,如果日后出险了,保险公司和你扯皮,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也就是说,对于条款有争议的地方,先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那我们通俗理解的肝炎,多是由甲型、乙型、丙型等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

  如果保险公司说:不行,婴儿肝炎综合征属于肝炎,那对合同条款就有了两种解释,这时人民法院会更偏向被保险人的利益。

  所以,如果老张买的是保险,即使走法律途径,大概率也是会赔付的。

  但“相互宝”不是保险,不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属于没人管的野孩子,最后能不能赔钱还是要看大众的意见。

  紫霞今天也加入了陪审团,如果下个月案子上线,我会投赞成的一票。

  有别于上次直接隐瞒健康告知的拒赔案件,这次的主要责任在相互宝,所以我觉得该赔。

  况且相互宝不同于只认客观和公平的保险,它更有一种做慈善的性质,加入的人肯定也希望能情理兼顾。

  三.

  我还是那句话,相互宝可以加入,但只能作为一个备胎来补充保额。

  相比其他一年期的重疾险,它每年的分摊金额不超过188,很划算,但用它去替代长期重疾险绝对不行。

  因为这种互助计划随时有可能终止,你的保障也就终止了。

  而且它属于没人监管的灰色地带,将来理赔闹纠纷,投诉都找不到地。

  至于很多保险代理人通过相互宝来抨击线上保险,我觉得挺低级的。。

  因为现在的相互宝已经不属于保险了,和我们之前接触到的水滴筹,轻松筹没啥区别。

  不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同样也没有保险保障基金兜底,不承担刚性赔付责任。

  之所以把线上保险和相互宝放在一起喷,原因我不说你也懂。

  分蛋糕的人越来越多了呗。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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