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13 14:54: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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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一般出两种处罚:

  一种比如操纵股票,像徐翔,那是200多亿直接罚(基本判定为所有违法所得),这种处罚的原则就在于其本身没有索赔方。罚款是一次性的,其他股民不会因为徐翔操纵股价而获得诉讼赔偿。

  另一种就是有直接责任人的。比如信披违规和造假。在证券法制度设计上,信披违规是冤有头债有主的,小股东上当受骗,当然是要通过司法程序讨回来的。如果证监会一次性罚了几个亿,那么未来小股东起诉还能得到什么?所以这部分投资人大致上个人顶格罚款30万,集体顶格罚款60万。关键是出具了《处罚决定书》,按照证券法,因为信披被误导错误买卖股票导致亏损的投资人,拿着这个决定书去起诉,就可以获得赔偿。

  但是问题是,中国的集体诉讼制度不完善。而证监会和法院体系本就相互独立。这方面个人的看法是借鉴美国的集体诉讼。

  美国的集体诉讼。美国人热衷集体诉讼,也很简单,普通人只要签个字授权给律师,一般出事情律所会主动找投资人,美国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被集体诉讼过,比如马斯克发个推特都会有律所跟进。征集小股东的签名,然后打赢之后律师和小股民分成,如果不打赢,小股民没有任何损失。而在集体诉讼流程上也很简单,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司空见惯。

  我国的集体诉讼。理论上叫“共同诉讼”。一方面我国对于律师收费是有限定的,这导致律师在这方面动力不足,当然这并不是最关键的阻力。司法体系对于共同诉讼,比如法院对于“共同诉讼”依然习惯于单独立案。诸如赵薇那个案子,十多个投资人,每一个投资人形成一个判决文件。而不是合并为一个案件,只需要一份判决书。另外,我国的共同诉讼在司法体系受理效率不高,部分地方司法将其定义为“群体事件”,这就使得合理的司法流程反而很难走下去。(中国人本质还是不希望打官司,但是在美国,打官司是家常便饭,参与司法本来就是种义务,比如当陪审团成员是美国的一个公民义务)。

  由于我国集体诉讼缺乏便捷性,证监会处罚之后,出具了《处罚决定书》,虽然理论上所有投资人都可以拿着这份决定书获得官司胜利。但是一方面很少有投资者参与进来,另一方面由于司法体系对于集体诉讼的流程上面不成熟,导致了很冗长的程序问题。甚至于有些地方还认为这种官司过于麻烦。这样,欺骗小投资人成本就变得低廉。原来证监会在证券法司法逻辑下的处罚,变得无足轻重。而如果上市公司犯了大事,导致退市,受伤害的反而是被欺骗的股民。

  可以借鉴美国证交会的做法,美国证交会会主动去处罚和冻结上市公司资产,但是罚款并不上交国库,两种用途,如果投资人集体诉讼胜利,罚款支付投资人,如果还有剩余或者投资人败诉,则给相关的公益组织。这样证交会没有干预司法,但是很好的为投资人做了保全。

  相信未来证券集体诉讼的难度会下降,当然,遏制上市公司造假,并不只是一个事后处罚的问题。还有个问题很严重。那就是查处造假本身就是个难题。如今我们的监管体系已经成熟很多,但是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造假查处比例不高。这源自于在成熟市场监督造假的做空者(浑水机构)、律师(集体诉讼发起人)、事务所(财务信息真实性保证人)、独立董事(小股东代言人)运作效率太低。没人乐意跳出来指出“皇帝新装”,致使证监会和交易所监管方面不得不单打独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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