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20 23:18:5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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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给职工只买养老、工伤、失业这三种保险肯定不正常,而且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有职工和企业共同承担相应保险费用。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企业承担相应保险费用,职工个人不需要承担。
 
    关于缴费比例问题,职工承担的部分,国家一般有统一的缴费比例。养老保险是缴费基数的8%、医疗保险是缴费基数的2%。失业保险只有城镇户口职工才缴纳,缴费比例是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是0.3%~0.5%,最高不超过1%。
 
    题目给出了一张表,各项应发工资的合计是3682.59元,实发工资3060元。扣除养老保险个人部分586.24元,失业保险个人部分36.64元,这是两个月的保险个人部分。其实可以推算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是3664元,只有这样,两个月按照8%的缴费比例,个人部分才是586.24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0.5%。
 
    像天津市,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降低缴费比例,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也就不需要扣缴这部分钱了。但是企业应当缴纳的,还是需要缴纳。
 
    所以,像题目所说的情况,应当按照这样的程序处理:第一,应当首先向用人单位核对是否没交医疗保险;第二,向医疗保障局核实究竟有没有缴纳医疗保险;第三,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反映用人单位未缴医疗保险的事实。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医疗保险,职工发生应当报销的医疗费用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医保报销的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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