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30 17:11:4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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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存在一个是否销售者明确告知客户该产品为非本行代理销售而是个人推荐的行为的问题,如果为后者,也就是个人推荐,则购买者也就是客户对产品的充分了解后,于该产品的正常销售人而不是飞单的银行员工进行合同签署,风险测评,合格投资者认定等完成,则合同订立关系就变成该产品发行主体和客户之间,那么飞单者如果因为产品出现问题,仅存在道德谴责,但仍然违反了职业道德问题,尤其是该飞单者是因为收入问题,而推荐,则更加严重些.

  但是如果是前者,也就是银行人员因为收入或者其他原因而选择飞单销售,且同时隐瞒了产品的发行主体和销售主体为非本行代理及本人资格销售,而客户是出于对银行员工的信任或者对银行的信任而选择该产品,且还出现未充分了解产品,非合格投资者,甚至飞单者私自承诺保本保息等任何情况(尤其是纸面承诺).那么这行为银行在其间构成一个司法要件即——表见代理,也就是客户是出于对一家信用较高的机构的从业人员身份的信任而选择,而不是出于个人认知选择,且还是因为该从业人员的故意隐瞒,同时该从业人员的行为未被机构发现,未被制止,那么银行从业人员身份行为即表见代理,这样银行就必须承担责任,属于监管不力和制度审核不严的责任.那么此时如果出现纠纷,则在司法诉讼阶段,只要原告举证,可以证明银行及从业人员的表见代理责任,一般还是会被支持的.

  但是如果发生该类事件,其实最主要就是保留证据包括书面信任或者甚至加盖银行公章或者由飞单人员记载银行和该产品有关的书证等都可以,或者录像采集当事人的承诺或者口述的关系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而如果掌握这些证据,首先可以联系投诉给当地银监局或者上级银行部门,可以在非司法阶段进行解决,也许比打官司要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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