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30 22:4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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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给扣了个人社保公积金,但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公积金,这是属于社保和公积金违法行为。但是两种情况处理起来确实有差异的。
 
    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扣了个人社保部分,没有给职工缴纳,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有权力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保。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给职工办理社保缴费手续,这是属于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但是,关于社会保险维权的机构有两个,一个是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另一个是劳动监察部门。
 
    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授权,拥有依法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但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同时又规定,劳动监察的受理有效期是两年。有效期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我们从单位已经离职,且超过两年的话,这种情况劳动监察部门就无法帮我们了。
 
    但是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有权力进行尽职尽责调查。按照人均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1款的二年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应按程序进行受理。
 
    主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未对清缴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设置追诉期。
 
    所以,这种情况一般还是有部门可以管的。特别是从2019年1月国家将社会保险的征缴职能移交税务部门以后,税务部门将拥有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清缴的职能。
 
    社会保险费欠缴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支付每日5/10000的滞纳金。也是承担非常重的,但这也是对违法的一种惩罚。
 
    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属于职工互助基金的一类,是属于社会转移支付的一种项目。它的法律渊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一样没有对追诉期设置时间限制,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对住房公积金的欠缴工作进行清查。
 
    不过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滞纳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关于企业欠缴社保公积金的行为,我们应当积极向相关执法部门投诉维权。只有我们大家都起来维权,企业才会形成一种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侵犯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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