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05 11:14:4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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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证监会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一纸《市场禁入决定书》,掀开了一宗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违法案件。

  北京丰利通过伪造有关文件的方式,“骗过”托管券商国泰君安(16.080, 0.18, 1.13%),挪用私募基金财产为其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补资,最终其80后大股东被给予警告,罚款30万元,还被终身市场禁入。

  北京丰利伪造文件挪用基金财产

  据了解,长安丰利24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是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为光大银行(3.940, 0.04, 1.03%),管理人为长安基金,投资顾问为北京丰利。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信息,2015年9月18日,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长安丰利24 号因跌破止损线被停止交易,需补资才能恢复交易。

  北京丰利的“妙招”是用其他产品资金来补仓,被盯上的是“丰利经证定向增发基金”和“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两只基金都是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为国泰君安。

  证监会文件披露了具体的操作路径。

  根据北京丰利的安排,2016年1月至4月,长安丰利24号投资人陆续将投资份额转让给熙泉投资,长安丰利24 号投资人据此成为了熙泉投资的合伙人。

  为将北京丰利发行的另外两只私募基金产品丰利经证、丰利久赢的资金转入熙泉投资,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提供了伪造的《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将熙泉投资纳入丰利久赢投资范围。值得一提的是,丰利久赢投资人对此不知情。

  根据北京丰利指令,国泰君安将丰利经证3550万元转入丰利久赢,后又分两次将丰利久赢共4240万元转入熙泉投资。

  2016年5月18日,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发送用熙泉投资资金向长安丰利24号进行补资的指令。为保证熙泉投资资金安全,国泰君安要求,熙泉投资投向长安丰利24号的资金在清盘时,原路返回至熙泉投资在国泰君安的托管户。

  为满足国泰君安上述要求,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提供了加盖伪造长安基金合同专用章的《长安基金说明函》,内容为长安丰利24号清盘时,资金回流到熙泉投资在国泰君安的托管户。长安基金对此不知情。

  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提供了伪造丰利经证及丰利久赢8名投资人签字的说明函(以下简称《投资人说明函》),内容为投资人知悉丰利经证、丰利久赢资银行信息港向,同意对长安丰利24号进行补资。丰利经证、丰利久赢投资人对此不知情。

  在获得上述材料后,国泰君安根据北京丰利的指令通过熙泉投资对长安丰利24号补资4,240万元。补资后,长安丰利24号恢复交易权限。

  80后女董事长被证监会禁入证券市场

  作为北京丰利时任董事长,毛凤丽被证监会采取了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时任公司总经理被十年市场禁入。

  毛凤丽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证监会对其撤销市场禁入措施。她表示,第一,挪用资金数额较小,量罚幅度过重。第二,申辩人为了挽回投资人的损失、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才挪用了资金,并非为了侵占私募基金财产,虽然行为上侵害了投资人的权益,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轻。

  第三,毛凤丽不知悉也未参与长安丰利24号补资、划款事宜,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毛凤丽组织、策划、领导或实施了伪造补资材料的行为,且姚某与毛凤丽交恶,其询问笔录中将违法行为归责毛凤丽的内容不应被采信。毛凤丽虽然担任北京丰利董事长,但其不参与基金管理工作,不应认定毛凤丽系北京丰利伪造补资材料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然而,证监会认为,北京丰利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向其管理的其他产品“补仓”的行为,是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伪造文件签字、伪造印章等手段实现的。北京丰利向面临“平仓”风险的产品“补仓”、将其他产品的高风险转嫁于原投资者,增大了另外两只基金产品的风险,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而且在挪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北京丰利通过采用多种非正常手段,实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挪用基金财产行为,毛凤丽作为时任北京丰利董事长,张永辉作为时任北京丰利总经理,均应当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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