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16 09:22: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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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 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所有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对投资者等来访对象实行预约登记制,公司证券部接待人员应告知来访对象填写登记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应事先做好资料准备、接待室安排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进行保存。
    
    第十三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内应暂停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司的企业文化;
    
    (四)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
    
    (二)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股东大会;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网站;
    
    (七)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邮寄资料;
    
    (十)现场参观;
    
    (十一)电话咨询;
    
    (十二)路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十九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如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一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制度对当事人进行追责或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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