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17 10: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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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承包建筑企业,应当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中,对此类情况进行了规范。除了常规的承租承包经营外,其他非常规形式的承租承包行为,也有相应规定。
 
    如,该文件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很显然,这个文件考虑到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很多工队和个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确实从事了经营业务,而非简单的劳务报酬,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然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工队和个人承揽建筑工程,属于建筑业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3%缴纳增值税,并到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给企业。
 
    自2019年开始,如果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按季度未超过3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仍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免税发票提供给企业,而不是开收据了事。
 
    工队和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通常应就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大部分税务机关就这个个人收入类别都规定了核定征收政策,从1%—2%不等,支付工程款的企业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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