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18 10:3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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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说明的是,既然是下岗职工,就不存在所谓的现存的原单位的说法。
 
    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下岗职工主要由这样几个方面构成:首先是企业破产而造成的人员下岗。这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多,且往往是最不幸的一类。因为,企业破产了,就没法保留岗位。做得好的地方,给予新的工作的选择。如果员工不选择,就只有下岗一条路;其是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下岗员工,他们原来工作的企业,被转让了或改革了,员工要么是留在原单位,要么是下岗回家;第三是裁员回家的下岗员工,他们因为企业效益下降、困难增多,被作为富裕人员下岗了。当然,还有一些是主动离职的,他们既可以认为是下岗了,也可以认为是自找门路。
 
    可不可以向原单位或改制后的企业,抑或政府职能部门要说法,关键要看下岗时有没有损害到员工利益。如果没有,讨要说法也没用,政策上没规定,有关方面也不支持。如果存在利益受损害的情况,就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包括找劳动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信访部门等讨要说法,也可以集体到法院起诉,起诉对象则可以是原单位,也可以是负责改制等的部门。只要证据确凿,是能够得到维权的,也是可以将受到的损失补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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