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25 11:43: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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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地讲,用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方式让职工下岗的做法,是不太合法的。至少,不能用买断工龄的说法。
 
    要知道,员工在企业工作,是经过双方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才成立的。尤其是原国企员工,都是通过招考等方式才成为国企员工的。为什么员工不愿离开国企,没有进入国企的人也千方百计地找关系进入国企,就是因为国企曾经是铁饭碗,是能够保证自己的所有福利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国企员工的铁饭碗也不“铁”了,也要下岗了。尤其是国企改革,实质上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如此一来,那些没有到龄的员工,也要面临离开企业、走向社会的格局。而地方在推进国企改革时,也就创造了一个新名词,叫做一次性买断工龄。显然,这是不规范的做法。而且,从补偿金来看,也明显偏低,导致许多员工没有拿到什么钱就离开了企业,需要重新寻找工作岗位。
 
    而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对这种情形予以了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也意味着,企业在发生了情况变化以后,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变更或终结与劳动者的合同,但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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