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7 14:0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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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必须实行受托支付,划转到第三方,这是银监部门的规定。老实说作为一个曾经的银行工作人员,我对此项规定也是嗤之以鼻。
 
    管理部门的出发点可以理解,就是为了保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这个我们不反对,但政策要有可操作性,这么一刀切,你让银行和借款企业怎么办?
 
    很简单的例子,一笔贷款到期还进,企业希望给于周转续贷,这是很正常的想法。可是,续贷需要找用途,这不是扯淡吗!我企业还贷的资金本来就是自行筹集的,有些是延缓采购,有些是预收货款,有些甚至是借的,本来是计划贷款下来自行归位,在受托支付的规定下,续贷企业必须找一家下家,银行把续贷的贷款全部打过去,这是逼着企业编故事,同时企业还要冒回款出问题的风险。
 
    还有一种,借款企业合同签订了约定比如当月15号付款,用途证明如合同也提交给银行了。谁知银行审批流程缓慢,直到当月20号在批下来。你让企业怎么办?是违约眼巴巴等贷款,还是先自己找钱先付掉?我想任何讲信用的企业都会选择后者。这时问题来了,贷款下来受托支付给谁?付两遍钱给对方,还是编个合同应付银行?大多只有选后者,这不是逼良为娼么!
 
    有多少企业因为受托支付搞成账务混乱,又有多少企业因为回款出事引起纠纷。为了方便企业,银行也有时对受托支付的真实性睁一个眼闭一个眼,结果却因为“用途与实际”不符被牵扯进诉讼官司。——这种过时的做法,为什么还被“奉为圭臬“?
 
    那些规定的制定者,到底有没有去过银行和企业一线调研过?在办公室想问题的方式,应该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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