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29 15:17:5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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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8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P2P网贷行业风险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作出定义,并表示出借人出借前需进行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此外,明确了出借人因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出借造成损失如何进行追偿。

  值得一提的是,提示函称,网络借贷平台在依法形成的借贷关系中不承担对出借人资金损失的赔付责任。出借人应自担风险,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自行判断风险,并承担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网络借贷平台自融及发布假标带来的不能收回出借款的风险。

  记者注意到,提示函还提到,2016年以来,P2P网贷行业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

  平台不承担赔付责任

  提示函对网络借贷相关名词作出定义。网络借贷是指个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下同)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6〕1号令),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企业,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等服务。

  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只进行了商事登记,所有网络借贷平台均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2016年以来,P2P网贷行业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

  值得一提的是,提示函显示出借人应自担风险,网络借贷平台在依法形成的借贷关系中不承担对出借人资金损失的赔付责任。

  出借人必须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自行判断风险,并承担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网络借贷平台自融及发布假标(出借人借款前需自行核实标的信息的真假)带来的不能收回出借款的风险。网络借贷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在依法形成的借贷关系中不承担对出借人资金损失的赔付责任。无论网络借贷平台及股东背景多么强大(如国企、上市公司背景)也不具备刚性兑付功能,切不可以平台或股东背景等判断投资的安全性。一旦出现假标或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出借人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和利息。

  此外,出借人出借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撮合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出借人需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出借前需做好尽职调查,包括:一、了解借款人情况及偿还能力;二、核实融资项目是否真实及了解其信贷风险等。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张叶霞对记者表示,根据近期监管政策动态,预计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行业将仍以退出和转型为主。从目前来看,助贷是目前P2P网贷平台转型的重点方向,但其实转型助贷之路也并不容易,主要是头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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