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0 16:2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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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一定要提醒,不要误读“214万只需还3.2万”!这明显是带有片面性和导向性的。

    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在该案例中,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实践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且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生活“体面”。
 
    也就是说,对于这样的结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真的无法承担赔付的数字,而庆幸“得到债权人的谅解这是很大的前提!”
 
    说的简单点就是,这位老兄真的还不起,并且自身的问题和毛病也特别多,所以获得了四位债权人的谅解,从而才会有“214万只需还3.2万”的结果。
 
    我们千万不能把这个第一个个人破产案例,误读为“便宜了老赖”!
 
    相反,对于推出允许“个人破产”的法律来看,其实是起到一个约束和制止老赖行为的一种必要手段和方法,值得推崇。
 
    以后像此类个人破产的案例会越来越多,因此,关键在于,法律是否真的能有效、公正施行,而不是不法分子所利用。
 
    所以,正确看待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破冰,要就事论事,不要乱带节奏!
 
    有的人是故意欠钱不还,有的人是遇到挫折暂时资金断裂,有的人是因为一时迷失误入歧途,无论怎么样破产法出台了,至少给一部分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毕竟这个社会还是好人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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