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5 14:36:4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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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确有其事,最近浙江温州蔡某因为企业破产,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214万元,但是其工资收入每月仅为4000元,妻子工资每月4000元,拥有所在公司1%的股权,实际出资为5800元,蔡某长期患病,孩子还在读大学,家庭经济条件非常困难。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蔡某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除已查明财产外,无其他隐匿财产,如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最后蔡某承诺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偿还的债务,即按3.2万元一次偿清,同时承诺,偿清后六年内,如果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用于清偿未完债务。

  参与会议的四位债权人了解情况后,投票同意该方案,愿意放弃债务追偿,给债权人保留基本生活费用,并同意在清偿结束后3年为蔡某恢复个人信用。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虽然我国个人破产法尚未出台,但是,当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只要信守个人信用,不隐匿资产,尽最大能力偿还债务,在得到债权人认可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按个人破产的方式进行认定的。

  目前状况下,我国个人破产法还没有正式颁布,因此认定个人破产还缺少法律依据。另外,现在个人诚信制度建设才刚刚起步,社会上存在大量的不诚信行为,恶意欠债和逃废债现象还时有发生,蔡某案件可以说只是个例。

  浙江温州蔡某的案件给我们很多启发,如何认定个人信用承诺?看来必须经过债权人认可,但是,如果债权人发现欺诈行为后如何处理?债务人资产如何确认?如果出现资产转移如何发现?这些问题不做出明确规定,大家仍然感到难以完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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