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28 17:0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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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同兴环保 )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2006年和2015年对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内部调整,且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各股东内部调整出资比例的原因,各股东出资比例的确定依据,是否取得全体股东同意,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工商登记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2015年其他股东委托朱庆亚持股份额的确定依据,股权转让后转让价款是否实际支付给各实际股东;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股权转让过程是否为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2015年董事长朱庆亚、监事会主席李岩、董事张锋股权转让违反《公司法》规定,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能否保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合规性。

  2、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如存在,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披露控股股东相关信息;(2)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情况等说明郑光明、朱庆亚如何对公司实现控制,说明郑光明、朱庆亚与朱宁、解道东、郎义广共同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关于分歧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协议约定 若朱宁、解道东、郎义广在行使其股东或董事的权利与实际控制人未保持一致,则视同表决结果与实际控制人完全一致 是否合法有效;(3)未将朱宁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朱宁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收购北京方信。2016年,发行人分三次收购北京方信70.33%股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收购北京方信是否履行国有资产的评估、备案或审批等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三次收购北京方信股权的定价依据,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收购前北京方信股东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部分总承包项目存在超越核准业务资质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必备的全部资质许可;(2)发行人超越核准业务资质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取得、施工等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客户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能否保障生产经营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结合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说明发行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有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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