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3 14:27:5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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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正常民间借贷和打击高利贷双管齐下,才能重建民间借贷新秩序走出民间借贷困境。

    在严打非法借贷和高利贷的大形势下,很多人对正常民间借贷担心。最大的担心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也难了,难以从民间借贷中解决一些正常的资金融通需求,甚至认为民间借贷已经陷入困局。
 
    如何打破目前民间借贷困局成为很多人的期待。那么,如何打破民间借贷困局呢?只有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和打击高利贷双管齐下才能重建民间借贷新秩序。
 
    首先,严厉打击各种高利贷行为,只有真正打击高利贷才能为建立正常的民间借贷创造条件
 
    高利贷不仅仅是社会的毒瘤,更是将民间借贷引入歧途的重要形式。因此,只有对高利贷进行严厉打击并清除,才能还正当的民间借贷朗朗乾坤。
 
    在打击高利贷过程中,对各种高利贷行为要坚决打击,不能手软。高利贷现象之所以无法无天、越演越烈,没有从根本上进行打击不能不说是重要的原因。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高利贷正式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但必须将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和正常的民间借贷进行严格区分,并对高利贷等借贷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在打击高利贷过程中,重点对以非法经营、非法吸引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为基础的高利贷必须从重进行法律制裁。
 
    《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依据《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这个规定通过强调借贷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进行明确的违法行为规范,从而将超过36%利率这一高利贷纳入违法犯罪的管制。
 
    特别是套路贷、砍头息、校园贷等违法行为,对套路贷、砍头息、贷款搭售、合同诈骗、手续费、管理费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通知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这种细化和明确的界定将对各种砍头息、套路贷和“714高炮”平台等各种高利贷马甲形成强力的威慑。
 
    因此,要从法律根本上不仅要坚决取缔各种高利贷,更重要的是要进行经济惩罚,让高利贷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法律后果,更要承担经济损失。
 
    其次,严厉打击各种高利贷伴生的暴利催收现象和暴利放贷行为,清除高利贷存在的土壤
 
    高利贷历来都是与黑恶势力相伴相生,只要坚定不移地打击各种黑恶势力,才能从根本上打击高利贷存在的根基和土壤。高利贷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伴随着性质和暴力催收现象,这不仅仅是高利贷得以生存的前提,更是高利贷长期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的重要原因。
 
    高利贷没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又以暴利获取为目的,之所以能够延续和得逞,各种涉黑和涉暴是高利贷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很多高利贷在没有任何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就敢于放款,除了相互了解和对家庭状况的了解之外,采取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谋取暴利,都是以强大的涉黑背景和暴利催收的方式生存,有的借款人甚至被逼迫的家破人亡。
 
    今年10月21日,最高法、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给非法放贷的认定和入刑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更重要的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种暴力催收行为和暴力借贷行为,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意见》第六条规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意见》第七条规定,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打黑除恶是确保打击高利贷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在严厉打击高利贷的过程中,对各种涉黑组织进行非法放贷、高利贷以各种非法手段进行暴利催收的行为要从严、从重、从快进行法律制裁,不仅仅是从根本上清除高利贷这一毒瘤,更重要的是还老百姓一个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民间借贷秩序。
 
    其三,坚定不移地强化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为主的硬性约束,恢复民间借贷调剂余缺的本源。
 
    民间借贷的本质是调剂余缺,当然有一定的收益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以此谋取暴利就已经改变了民间借贷的初衷,更破坏了民间借贷对经济的融通资金功能。
 
    要对各种非法经营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因为这些非法经营的民间借贷机构虽然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一定的资金融通功能,但由于其对高额利益的追求导致各种非法经营活动更多地带有掠夺的特性和高利贷特性,所以,其破坏性大于其对资金融通的贡献。
 
    以前对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行为之所以打击不力,根本的原因是在法律上没有严格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以放贷为生的职业的借贷,因此对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保护,对非法放贷机构特别是对高利贷和暴力催收又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裁。
 
    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明确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将职业借贷人作为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人和职业的借贷人,并从法律上严格进行区分和分别处理。
 
    被列入职业借贷人实际上是法律部门面对诉讼所掌握的原则,即一旦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就会被宣布为无效合同,无论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是不是属于高利贷,一旦认定为职业借贷人,所有的借款人使用的资金只需要向放贷人支付6%的利息。
 
    只有对那些以职业借贷为主要经营手段和方式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有效的法律打击,才能有效地保护民间借贷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从根本上回归民间借贷的本源。
 
    其四,保护正当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利益,鼓励和支持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
 
    很多人说,高利贷严厉打击以后,民间借贷将受到极大的冲击,根本原因是没有人再愿意向外借款,担心自己陷入违法的境地。
 
    因此,在法律上要切实保障正当民间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合法民间借贷人中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民间借贷中才会出现更多的出借人。
 
    有的人从市场供需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借贷之所以出现高利贷,是由于出借人太少,能够出借的资金太少,导致资金的供应远远小于需求,从而无论多高的利率都会有人需要。
 
    不能说,这一理论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从根本上说,资金需求有理性需求和非理性需求的划分,非理性需求是永远无法得到满足的;同样的是,有效需求才值得去满足,而非有效需求不应该得到满足。而那些高利贷恰恰是以满足了非理性需求和非有效需求,从而让那些不应该得到资金的人得到了资金,从根本上是导致整个社会的资金运用效率降低。
 
    因此,那些认为需求决定利率的理论是肤浅的,法律秩序的缺乏和资金借贷规范的不足才是高利贷泛滥的根本原因。
 
    有一些高利贷借贷者和民间借贷者对借钱还钱缺乏应该有的尊重,既是高利贷存在的需求基础,也是对民间借贷的最大破坏。
 
    因此,要建立正当的民间借贷新秩序,就是要对于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要给予保护,特别是对正当的出借人债权给予坚决的保护,这是基本的借贷秩序的前提。
 
    更重要的是,即使对于那些高利贷借贷者、各种职业借贷者甚至非法借贷者,虽然可以在法律宣布那些签订的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在法律上仍然必须要明确,那些出借人的本金是必须偿还的,这一点一定要在法律上要明确,同时根据目前法律的界定,6%的利息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本金权益得到保护,才能不至于形成更大的社会动荡和后果,同样也才能建立正当的民间借贷秩序。
 
    其五,严格监管借款人的信用行为,对借贷人失信的同样进行严厉打击,建立民间借贷的正常欠债还钱新秩序
 
    民间借贷之所以泛滥成灾,不成熟的借款人、非理性的资金需求者和希望债务一风吹的幻想,是民间借贷高利贷之所以横行的重要债务需求基础,也是高利贷之所以能够得逞的重要前提。
 
    各种网络上有各种急于寻求借贷的人,有各种不计成本借贷的人,有那种只要能借钱不计后果的人;当然,也有那种只要借钱就不想还钱的人、在各种论坛中扬言就是不还钱的人。
 
    这样的借贷人缺乏制裁同样不会建立起正当的民间借贷秩序。
 
    民间借贷新秩序的建立要有两个前提:正当的借贷人和正当的借款人。而法律要保护的是借贷人的正当债权得到实现、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得到兑现。
 
    因此,在民间借贷新秩序建立过程中,正当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必须履行借债还钱的责任,而对于借债不履行还钱责任的借款人必须承担法律的和经济的后果。
 
    同样的道理是,即使对那些各种非法借贷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哪怕是高利贷行为形成的债务,虽然法律上可以宣布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基本的债权债务仍然受到保护,借款人对借款本金和必要的利息如6%也必须予以偿还。
 
    借款人必须对其应该承担的债务进行偿还这是重建民间借贷秩序的最大核心要素,只有借款人都遵守债务责任、知道债务要偿还并且一定要有较强的偿还意愿,民间借贷良好的新秩序才有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要在法律上对以各种名义借债不还的行为进行有力的法律打击和经济制裁,除了将失信人列入个人征信不良名单以外,对那些借债不还的人还要进行必要的制裁如列入老赖名单以外,更要从法律上、行政规范上给予更全面的警示和制裁,这样才能真正重建民间借贷新秩序。
 
    民间借贷要走出困境不能简单地打击高利贷就可以,更要进行两手抓:一是从资金的供应角度进行规范,保护借贷人的正常债权和正当收益,同时要打击各种高利贷行为和暴力催收行为;另一手对借款人的责任和行为进行规范,严厉打击各种欠债不还的行为和失信人员,从而建立真正的信用借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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