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9 15:41: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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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银行贷款又转借给他人收取高利息,这个就叫自己给自己找罪受,你已经犯罪了,这个罪叫高利转贷罪!最后的结局可能是人财两空。

    曾经有一个案例,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归还,民间借贷款和利息。结果在法庭上,债权人大眼悲情戏,讲不还款,自己生活是变得多么的悲惨。讲着讲着就讲自己的放贷款是从银行贷出来的,现在债务人不归还,他也无法还银行。结果被告律师当场向法庭建议休庭,停止审理案件,并向公诉机关报案。最后债权人因为高利转贷罪被判刑,并被法院进行高额处罚,那么这笔民间债务就等到出狱后再重新审理。
 
    高利转贷罪,是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如果数额巨大的,可以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假如你是个欠债人,如果你发现给你发放高利的债权人,资金来源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套现,那就取好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直接进行举报。在目前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行为的浪潮下,基本上是一告一个准,而且对方一定是受到了刑事处罚和罚金。同时贷款人所签的高利合同也会被宣告合同无效,法院会判决仅仅归还本金,并给付不超过6%的利息。
 
    我们算一算,放贷人在债务人这拿到的利息,可能都不足以归还银行利息。同时还被法庭处以利息收入一倍乃至5倍的罚款,最后还需要坐牢。是不是真的,偷鸡不成蚀把米。
 
    同时放贷人或者公司可能还会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那么未来他们所作为原告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都会被宣布合同无效,债务人只需偿还本金和适当利息而已。
 
    如果勾结金融机构内部人员,或者公职人员一起做高利转贷,那么这些人员也要受到刑法的处罚,同时还要受到内部处分,很多时候,都是开除公职。
 
    在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裁判思路。其中,在金钱之债的裁判思路方面,该纪要更是明确了变相利息的规定,以及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牟利标准以及借款人知情标准,明确职业放贷行为无效等等。
 
    所以有些人玩小聪明,一方面拿自己房产或者其他资产在银行做抵押,套出低息资金。另一方面在外大放高利贷,希望赚取利差,获取不劳而获的收入。只要债务人足够聪明,或者有人举报,那他就吃不了兜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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