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0 15:59:4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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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的吗?得过精神病你的领导还敢骂你?除非你领导脑子抽了吧。这件事大概率恐怕是你在入职的时候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吧?毕竟如果不隐瞒病情恐怕是无法入职的。

  虽然劳动法明文规定不允许出现招聘歧视,但显然这只是表面上的规定而已

  虽然劳动法明文规定不允许出现招聘歧视,劳动歧视,但显然超过90%的企业都多多少少存在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性别歧视、地域歧视、户籍歧视、婚姻歧视甚至是疾病歧视都广泛存在于企业招聘中。

  无论劳动法再怎么修改,主流媒体再怎么呼吁,但该存在的歧视还是存在,毕竟企业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招聘员工是为了最大化的产出收益,那么在选择人的时候自然是哪个更能有利于为企业做出贡献用哪个,资本都是无情且自私的,这点不用多解释了。

  如果你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大概率企业应该不会录用你

  这件事里面,涉及一个因果关系,如果你曾经在入职时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企业并不会录用你,而如果你隐瞒了既往病史,代表着你的领导并不知道你曾患有过精神病,那么就会正常对待你。

  虽然隐瞒病情在先,但在我国类似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公司领导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

  即便你隐瞒了既往病史,没有告知公司自身曾患有过精神病,但在这件事发生以后,如果能够证实你的精神病复发是由于领导的责骂导致的,领导一样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如果在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尽管你隐瞒了既往病史,公司依然无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因为关于劳动欺诈问题,《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相关内容如下“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显然这并不符合这件事里的实际情况。所以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有效。

  同时,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显然,用人单位无法证实你无法胜任现在的工作,所以如果不是在你自愿的原则下,公司是无法在不支付赔偿的情况下与你接触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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