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3 17:37: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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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于2019年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执行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越能源”,600387.SH)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涉及会计差错部分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维、李琼娇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海越能源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停工检修,其大修费用对当期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维、李琼娇在对宁波海越审计过程中未充分了解大修供应商的选择、未充分评估大修费长周期结算对费用完整性确认的影响,未将大修费识别为与认定层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大修费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海越能源公告子公司宁波海越2017年6月开始停工检修,并于当年8月11日和11月6日大修完成,恢复生产。2019年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调整,调增宁波海越2017年度大修费3691.17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维、李琼娇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一是宁波海越2017年度完成大修,你们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查验工程结算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导致未发现公司2017年度少计大修费。二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维、李琼娇在访谈中了解到公司有3家大修供应商,但项目组仅获取到其中2家供应商的部分合同,未对合同的完整性及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暂估大修费的恰当性保持足够的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日常修理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9年宁波海越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增加2017年以前日常维修费2111.51万元、减少2017年度日常维修费68.4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维、李琼娇在发现宁波海越跨期确认以前年度日常维修费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访谈相关人员、查看工程核验单并及工程结算书并比较分析,以合理保证日常维修费用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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