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30 15:21:4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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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人身受到侵害时,人们往往会反击,甚至失手打死对方,这种反击会被大部分人认为是正当防卫,但多数的反击行为都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怎么样的行为才能算正当防卫呢?

  通报称,8月26日,云南省检察院指定专人阅卷,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全面审查,指导案件办理,并委托公安法医、刑侦专家对刑事技术材料进行补证,对现场重新勘验;补充调取了物证检验、现场勘查、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两次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

  首先,我们拿经常见到的,人们误以为是正当防卫,其实不是正当防卫的情形分析:

  一、因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架斗殴的,如果一个人先动手打人,另一个反击,因为互相殴打对方的目的不是制止对方的殴打行为,而是以暴制暴,互相都有打服对方的意图和动机。这种情况不会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二、假象被侵害行为,就是侵害行为还未发生,只是凭想象或对方扬言要杀人的被侵害,先下手为强,先发制人,而采取的反击行为,因为不符合正在进行的正当防卫法定情节,不认定为是正当防卫。比如一个人在吵架时扬言要杀了你,可是没有实际行动的时候,就反击把他杀了的。

  三、侵害行为结束后,继续反击的,因为也不符合正在进行的情形,不认定为正当防卫。比如有人持刀捅伤人后,被人制服或主动放弃侵害的,报复反击的,属于私刑报复。不予认定为正当防卫。

  那么什么情形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呢。正当防卫有三个特点,就是正在进行中,现实危险性和紧迫性。比如一个人持刀冲向另一个人要砍人,(正像昆山反杀案,砍人者在持续伤人的过程中被夺刀反杀,就是具备了以上三个特点),另一个人或其他人采取紧急措施,制止暴力侵害,造成持刀人伤亡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再比如,一个人被另一个人掐住脖子,另一个人手拿酒瓶打掐脖子人的头,造成掐脖子的人伤亡的,应当认定正当防卫。再比如几个人正在围殴另一个人,其他人看见为解救被殴打人,持械打伤其中一个或几个围殴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就拿武汉法院判决的备受关注的“摸狗命案”来分析。兄弟俩一起聊天,因为摸了路过的狗一下,和狗主人发生争吵,狗主人扬言叫人收拾兄弟俩,兄弟俩为防身准备了刀。后来狗主人叫来三人手持镐把,狗主人过去打了弟弟一拳,弟弟用刀连刺狗主人胸腹部,狗主人叫来的另外三人持镐把过来围殴弟弟,狗主人也从同伙手里夺过镐把殴打弟弟,把弟弟打倒在地,头破血流。旁边的哥哥持刀捅了狗主人锁骨一刀,捅第二刀时,狗主人逃跑,哥哥追撵,三个同伙追打哥哥,哥哥持刀还击,弟弟起来持刀参与,狗主人及同伙逃跑。狗主人被送到医院不治身亡。法院判决哥哥正当防卫无罪,弟弟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狗主人空手击打弟弟面部,弟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不具有现实危险性,紧迫性特点,却持刀捅刺狗主人胸、腹部等要害部位。狗主人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弟弟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弟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外,狗主人与弟弟发生打斗时,哥哥未参与,说明哥哥主观上没有伤害狗主人的故意。狗主人及同伙等四人持洋镐把围殴弟弟致其头部流血,打倒在地,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哥哥持刀刺向狗主人,是为了制止弟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具备正在进行,现实危险性,紧迫性特点,属于正当防卫。

  总之,正当防卫,目的和动机必须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先下手为强,也不是以暴制暴,更不是事后私刑报复。同时必须具备正在进行,现实危险性,紧迫性三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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