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3 13: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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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金税系统的开展,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已经越来越规范,那如果有业务没有发票,比如个人提供的维修服务、与个人的农产品采购等,并不容易拿到发票。那针对这类业务,本身业务是真实的,公司在财务处理上,应该怎样入账呢?是不是会有税务风险。我想,这个问题应该可以从两个维度去看。

  首先是财务核算。
 
  核算首先满足的是信息披露的需要,会计准则的要求是起到规范和标准的作用,但真正的约束力其实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上市公司、国企、央企、地方性企业,信息披露的职责要更明显,监管机构、投资人,对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也就会更高。那如果是小私企,财务的账务处理,也有输出报表的目的,但报表的阅读者更主要还是集中在公司管理层,或者有融资需求时,提供给资金提供方。但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明显没有上市公司那么严格。自然,账务处理的标准也可能就降低了。
 
  在规范的账务处理流程里,业务的真实性是第一原则,那为了保证真实性,要求有原始单据作为账务处理的附件,并单独保管,以备后期查阅用。因为增值税是中国最重要的一个税种,增值税所涉及的业务范围也最广,所以,潜移默化地,就认为发票是最重要的附件,也是最重要的凭据。
 
  可在实务中,并非只有发票可以作为附件,有其它真实业务凭据作为附件也是合规的。比如,与个人之间的采购,如果金额比较小,那只要有签字的入库单据,或者协议之类的,完全可以正常入账。再比如,个人报销类业务,发票丢失,那有按照公司制度补相应的审批手续,也是可以作为入账凭据的。
 
  最典型是以前私企老板写欠条、借条之类的单子,从账务处理角度,也并非不可以,只不过有其它方面的违规而已。
 
  其次,则是税务扣除的要求。
 
  相比账务处理,这会是企业更关心的。因为只要企业还在正常经营,就会牵扯到纳税的问题。那税务机关对申报纳税的数据质量就会有要求。增值税的计算、抵扣,全程以增值税发票为载体,这个自然是毫无争议的。另一个比较关键的就是所得税。
 
  会计核算角度计算出来的利润,并不一定就是所得税计税的利润,还需要依据所得税法做纳税调整。这个调整可能是调增,也可能是条件。其中,与税前费用扣除息息相关的一项,就是确认费用的业务,有没有真实合规的凭证,如果没有,那就必须在税前扣除。比如,会计核算的利润是100万,但其中有一项费用是10万,如果这10万的费用,没有发票,也没有其它的凭据,只是老板手写的一个单子,那极大可能就不能做税前扣除,最后真实纳税的利润就会变成110万。
 
  这里,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自然是增值税发票。所以,如果对方能提供发票那无疑是最好的。可对方如果是自然人,那也可以用其它反映业务真实性的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在所得税税法中,也没有说必须是发票才能扣除,而是说真实凭据。那合同、入库单、转账单之类的也同样是真实凭据。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文,也有提到,个人从事小额经营业务,付款方可以凭借发票或者内部自制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不是税务稽查重点抽查对象的公司,只要每次的纳税申报不出现异常状况,抽查的比例是非常低的,也就意味着,只要是真实业务,即便也没有发票,也完全可以用其它合规的凭据现在税前扣除。即便税务稽查抽查到了,只要能证实业务的真实性,那就有沟通的余地,尤其是在金额比较小的情况。能用来证明业务真是的材料可以包括:
 
  1、对方无法开发票的证明资料,比如对方倒闭,破产,被吊销执照;
 
  2、业务相关的的合同、协议,入库单,验收单等。
 
  3、付款证明,最好不要用现金支付,比较难找证据。
 
  那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大额业务,比如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设备采购,或者维修服务,对方还不提供发票的话,就会有极大的风险。一旦被认定为不能税前扣除,20%的所得税对利润的影响会非常大。若是情节严重,还涉及滞纳金或者罚款,那损失只会更大。
 
  所以,无论如何,规范经营是比一味避税更重要的,不要因小失大。尤其是当下税务信息的共享,已经做得越来越精细了,给税务智能稽查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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