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30 17:23:4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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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分别办理吗?从流程上来说是统一办理的,但是有个内部分工的问题,在内部分工上,养老保险属于社保局办理,医保退休属于医保局办理,但是前提条件是在办理养老保险的退休的基础上,才能享受医保的退休待遇。
 
  根据目前我国退休条件的规定,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同时缴纳了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在办理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而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保部门首先要审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是在1992年,而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是在国发(1988)44号文件出台之后,加之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只有15年,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大部分地方规定的是男性25年到30年,女性是20年到25年,所以都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
 
  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1992年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其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同样如果属于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也同样可以计算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所以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时,同样会享受到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医保局在核查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时,都是根据社保部门的核算结果,来作为认定医疗保险缴费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在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时,医保部门同时为你计算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那么在养老保险退休后,同时享受医保退休待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地方都有明确的规定,即使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了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0年以上,如果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0年以上,仍然是需要补缴的。
 
  其实医保退休这个概念,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中,是没有这个名词的,是民间给予的称呼,按照社保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提法,是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在办理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可以缴费至满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按照社保法的这个提法,其实我们在办理退休时,很多人的医疗保险是达不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对于达不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各地在实践中采取既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以逐年缴费的办法来解决。采取一次性补缴的,相当于养老保险退休和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办完;如果不能一次性补缴采取逐年缴费的方式,则需要逐年缴费至满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以后,才能享受医保的退休待遇。
 
  综上所述,办理退休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否属于分别办理,各地的操作办法是不统一的,在医保局没有成立之前,都是由社保局统一收件,统一办理,按照内部分工分别审核;在医保局成立以后,其实也是由社保局统一收件以后,在社保审核符合办理养老退休条件的基础之上,医保局再审核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缴费年限,达到了条件,在办理养老退休的同时享受医保退休待遇;没有达到医保缴费年限的,在补缴以后同时办理退休待遇;逐年缴费的只能办理养老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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