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07 17:3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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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央行起草的新晋部门规章,这一办法旨在夯实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基础,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

  防范支付领域金融风险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一环。早在2013年6月,央行曾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明确了备付金的监管要求。然而随着近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不断深入,商业银行存管模式和备付金账户体系已经发生了变化。

  在备付金存管制度改革之初,市场上支付机构挪用资金、信息不透明问题频现,且有部分支付机构通过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取利息收入,偏离了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支付服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

  在明确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要求后,2017年1月,央行建立了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并于同年4月实施首次交存,后逐步提高交存比例,直至2019年1月14日完成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至此,支付机构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央行,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不再以直连渠道处理支付业务,支付行业“吃利差”盈利模式终结。

  央行表示,原办法中关于商业银行存管模式以及备付金账户体系已不再适用,备付金监督职责也存在一定错位。此外,原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缺乏相应处罚措施,对于监管对象震慑力度有限。

  据了解,新办法分为总则、账户管理、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管理、罚则及附则六章,共五十二条。与原备付金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增加备付金集中交存后存管相关内容,梳理了备付金集中存管后账户体系及业务流程,增加处罚条款,删除了相应备付金存管银行等不再适用的内容。

  具体来看,新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要求。新办法规定除预付卡发行或充值业务产生的备付金外,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全额、直接交存至开立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预付卡发行与充值产生的备付金应通过开立在备付金银行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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