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16 03:0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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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主办行制度:

  借款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与其开立基本账户的贷款人建立贷款主办行关系。


  借款人发生企业分立、股份制改造、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信贷资金使用


  和安全的重大经济活动,事先应当征求主办行的意见。一个借款人只能有一个贷款主办行,主办行应当随基本账户的变更而变更。


  主办行不包资金,但应当按规定有计划地对借款人提供贷款,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代理等金融服务。


  贷款主办行制度与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银团贷款应当确定一个贷款人为牵头行,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评审贷款项目。牵头行应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监督贷款的偿还。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特定贷款管理: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按国务院规定发放和管理特定贷款。


  特定贷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种类、对象、范围,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中国人


  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财政支出。


  各级行政部门和个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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