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01 16:30:5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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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于5月28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峥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这是从法律层面上对禁止高利放贷首次予以明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肖飒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民法典较好地兼顾了各类放贷主体的合法诉求,对各类放贷组织依法展业、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郭韧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此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这充分表明了国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

  “禁止高利放贷”

  具体来看,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还明确,“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虽然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但并没有明确高利贷的利率界限及计算方法,只是提到“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如此规定,是民法典概括性、原则性和操作性的具体体现。目前各地法院尚无统一适法意见,因而借贷关系引发民事争议的利率确定规则莫衷一是。由此,民法典较好地兼顾了各类放贷主体的合法诉求,对各类放贷组织依法展业、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肖飒表示。

  曾峥指出,“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这两条说明法律保护的意图从债权人偏向了债务人。如果法律侧重保护债权人,这其实是鼓励民间借贷的,现在侧重保护债务人,那么债权人在借贷时,就会对相应的法律风险进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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