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01 16:3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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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风险是外部经济金融环境与行业违法违规风险因素交织形成的一种综合风险,监管正在加大对其处置力度。

  6月2日,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筑牢案件风险的内部防线。《办法》所指的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类、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适用机构

  《办法》所针对的银行保险机构包括:

  案件类型

  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风险涉及公司治理和业务的各个层面。根据《办法》,从类型来看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业内案件

  定义

  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以下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1、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2、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保险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银行保险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虚构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内部问责

  业内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机构调查、监管督查、机构内部问责、行政处罚、案件审结等。

  对于内部问责,《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当制定与本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在机构调查工作完成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内部问责。

  1、问责对象

  银行保险机构应追究案发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案件的,银行保险机构除对案发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还应对其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2、问责方式

  案件内部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2)罚款、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理;

  3)通报批评、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问责方式。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应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替代。

  3、从重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从重问责:

  1)发生重大案件的;

  2)对一年内发生的两起以上案件负有责任的;

  3)管理严重失职,内部控制严重失效,导致案件发生的;

  4)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导致案件发生的;

  5)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导致案件发生或案件后果进一步加重的;

  6)对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导致案件发生的;

  7)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8)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9)瞒报或多次迟报、漏报案件信息的;

  10)其他应从重问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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