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9 08:57:5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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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工资薪金所得收入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全额,也就是应发工资,包括五险一金中个人负担部分,即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部分,但不是五险一金全额,五险一金中的生育保险和工伤险全额由用人单位缴纳,不属应发工资范畴,单位负担的其他三险一金部分,也不在应发工资范畴。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额时,税前可扣除项中的“专项扣除”是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部分。

  实际发放工资时,一般三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用人单位实行代扣代缴,因此实际发放的工资是减除了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的,因此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

  ⑴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免税收入-5000-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⑵或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实发工资-免税收入-5000-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也就是说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发工资计算,不能再减除专项扣除(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按应发工资,是减除专项扣除的。

  新个税法第六条(一)规定,在计算综合所得税时,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收入额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应发工资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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