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9 18:00:0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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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有头债有主,这件事情的顶替者以及背后牵涉的利益链应该对其恶劣的行为承担后果。

    最近两周,高考舞弊事件真的是令人目不暇接,瞠目结舌。先有艺人仝卓伪造高考应届生身份,后有山东聊城农家女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还没来得及调查,山东济宁的苟晶再次曝出高考被冒名顶替,而且居然是班主任女儿,更悲剧的是:被顶替了两次。
 
    高考,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是一个充满着公平、希望的词语。可是在这个充满着希望的6月,接二连三的高考被冒名顶替案让我们为那些受害者鸣不平,同时也让我们思考该如何惩治那些为了自己利益而牺牲别人人生的违法者。
 
    以“齐玉苓案”看山东高考冒名顶替案
 
    冒名顶替上学,这种事虽然全国各地都有发现,但山东尤其多、并且最具代表性。其中,最经典的一个案例发生在山东滕州,被称为“冒名顶替第一案”或“齐玉苓案”。
 
    1990年,滕州八中女生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济宁商校录取,但是她没有等来录取通知书,顶替她上学的是同校学生陈晓琪。
 
    九年后,齐玉苓偶然之间从朋友的口中得知单位有个跟她同名同姓并且报考学校也一样的,原来那么多年一直有人顶着齐玉苓的名字上了大学,并且捧着银行这个让人羡慕的饭碗。
 
    齐玉苓将陈晓琪告上法庭。此案轰动一时,官司惊动了最高院,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外,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冒名者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分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赔偿,一种是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一般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等。
 
    行政赔偿一般包括: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驶职务行为过程给申请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山东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受害者虽然没有上大学,但是结果并不是由于政府的职务行为导致的,而是顶替者及其背后的利益链造成的,因此被冒名者无法申请国家赔偿,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害者大多是二十多年的农家女,希望这些人能够找到公平正义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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