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19 16:4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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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额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变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事项,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批准文件是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要件。

  2.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3.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本办法对该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条件。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额贷款公司变更住所仅限于同一(区县)行政区域范围的迁址,不得进行异地迁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


  (二)拟迁入的新住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


  慎性条件。


  5.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类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变更公司类型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相应变更事项的规定;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6.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额贷款公司因变更名称、股东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公司类型等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变更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市政府


  金融办可一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8.额贷款公司除因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原因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单独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


  9.额贷款公司分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后依然存续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分立后成为新公司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10.贷款公司合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合并,由吸收合并方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吸收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照


  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被吸收合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小额贷款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共同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新设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原被合并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11.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复文件失效,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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