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19 16:4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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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开展小额公司的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监控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五十条 市政府金融办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实施检查。根据监管需要,市政府金融办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支付。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政府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终止的;


  (三)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七)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组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三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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