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7 16:3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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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主提供的信息不全,无法准确判断房屋的属性。不过题主说单位在2018年把房子作为“公共建筑"交给了当地政府,由此推测,这个房子所在的建筑物有可能不是普通的住宅,而原来就属于公共建筑,或者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被单位所占用或者划拨给单位使用,后来单位将其改建为住宅,并分配给了单位职工。

  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房屋属于公产性质,单位职工享有居住使用权,每月只需支付极少的房费(相当于租金)。但是,分配的福利房又不同于现有的公租房,年纪稍长的人都知道,单位福利房那是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家庭人口等多项因素排队分配的。那个年代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可以理解为职工的一部分应得劳动收入体现在房子里了。因此,只有当职工个人在退休前离开原工作单位时,单位才能收回住房。这其中,还不包括单位领导。除此之外,单位不能无理由随意收回住房。职工一旦在原来的单位退休,就永久拥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即使职工去世了,其同住家属仍可以继续按照原来的条件使用该房屋,原单位不得拒绝,这是国家政策规定的。

  由于分配的福利房仍然属于原单位的财产,如果单位改制私有化了,未实行房改的福利房将作为公有资产会被剥离出来,移交给主管部门管理,产权性质不变,也不影响职工正常居住使用。此外,由于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房产也可能移交给主管部门管理。这种情况下,职工应争取参照原来的房改政策进行房改,使房屋产权变为私有。

  对于题主所说的房屋被移交给政府了,不知道是否如上面所说的移交给原单位的主管部门了,如果是这种情况,可以争取房改,买下房屋,一劳永逸。由于房龄长,房改花不了多少钱。

  如果房屋本身不是住宅性质,而是如同本文开始推测的那样属于公共建筑,上交政府部门可能是为了腾退,或者作为历史文物保留,那就不可能进行房改。如何处理,需要由政府出台政策。但是解决方案无非就是两个:要么允许继续使用,要么要求腾退,腾退条件可能与职工本人是否健在有很大关系。人在世,条件会宽松一些,否则可能就会苛刻一些。如果该房屋一直闲置,无人居住,那么,处理结果可能又有所不同。

  所以,题主应该了解清楚单位移交房屋给政府的原因,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合法分配的住房不会无缘无故地消失,要相信政府会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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