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04 10:48:3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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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话题,和尚谈点个人看法:

  1、姐妹三人签房屋分配协议,当然是可以的

  为了给父亲买房,姐妹三人共同出资,这是很有孝心的,值得点赞。

  姐妹三人的想法:其实就是当老人家真的走了以后,对其房屋处置按照事先签好的处置协议办理,以免将来出现姐妹间不愉快的事情,这是比较好的安排。亲情之间明确权责利,一点都不过分。

  2、如果房子的所有人写的是父亲的名字,那么房子的处置权应当属于父亲

  姐妹三人出资买房给父亲,那么房产证上的名字应当是父亲的名字,也就是说房子是父亲的,从权属法来讲,老人家是绝对拥有对房子的处置权,而不是姐妹三人。

  那么,姐妹三人签房屋分配协议,就要事先征得父亲的同意,并且在分配协议上老人家签名才比较妥当,否则,所签协议可视同无效。

  为什么说可视同无效?因为,如果老人家找了一个老伴共同生活(在法律上具有了夫妻关系),那么当她们的父亲走了以后,她们的父亲是可以将房子留给与他一起生活过的老伴的。这种财产分配关系就变得复杂了。

  因此,姐妹三人签房屋分配协议,不能绕过父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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