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07 16:56:5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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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民法典》已将其单列一章。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开发商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两个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均有约束力,这是《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规定的。也就是说,业主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业主不具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并按照约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属于合法行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没有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的,可以按照原来的标准收费。

  按时交纳物业费是《物业管理条例》、管理规约规定的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了服务,业主就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业主不能以未享受相应服务或者不需要相应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必须有正当理由,这个正当理由应当是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义务。所谓的业主没签合同不属于正当理由,家中被盗如果不能证明物业未尽职尽责,也不属于正当理由。业主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物业费,可能被物业公司起诉。多数情况下,都是业主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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