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10 08:15:4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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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家对于养老保险缴交的管控越来越严格,一次性补缴社保这种操作已经越来越难以实现了。

  社保补缴是我国养老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它的出现主要是政府为了解决社会成员的养老权益矛盾。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但由于起步相对较晚,企业和群众的接受度不高,并且各地政策落地执行时间和标准也不一样,导致有不少的劳动者一直未能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而随着人们养老保险意识的提高,出现了对之前因各种原因漏缴社保的年限进行补缴的需求。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缓解矛盾,便出台了相应的社保补缴政策,允许劳动者对过去应缴未缴的年限进行一次性缴纳,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一、欠费补缴。欠费补缴指的是己经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欠费的清缴,这类缴费行为实际是一种欠费的补缴。

  二、历史补缴。历史补缴指的是一些受历史问题影响的特定人群,通过特别的政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初期即将达到退休年龄但参保年限不足的职工、集体企业下岗无再就业工人等。

  三、追认补缴。追认补缴指的是用工单位或劳动者要求对过去时期应当缴纳但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进行一次性的缴纳。

  对于欠费补缴,本身就属于天经地义的事情,因此这类人员申请的补缴,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补缴的同时,还需要缴纳滞纳金。

  至于历史补缴,根据不同情况,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政策进行支持,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去相关机构申请补缴。

  而对于追认补缴,现在这个口基本已经被堵死了。

  比如天津市在2020年4月份的时候就发文明确,参保人员不得补缴以前年度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其他的省市,追认补缴的政策停止的时间会更早。

  不过,目前还有一种针对办理退休人员的补缴。按照我国政策,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只能够继续缴费,直到满足15年的条件才能办理退休。但是,对于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保的人员,如果继续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国家收紧补缴的口子,从长久看来是一个明智的行为,避免了开放补缴可能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带来巨大的破坏。

  我国地广人多,不同省市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存在差异,容易进一步激化了养老保险权益纠纷。而允许补缴养老保险会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现金流的稳定性,并且对于按时缴费参保人员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国家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掌控,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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