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16 10:22:3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虽然最高法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调整15.4%,但是根据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就可以得到答案,法院正执行的高利案件将不受影响,维持不变。
 
  首先说明一下,国家调整民间借贷利率15.4%是不准确的,容易引起误会。正确理解为,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从8月20日起,调整为借款合同成立时的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利率LPR的4倍。在新版司法解释中,只是以7月份一年期LPR3.85%举了一个例子,按照不超过4倍计算得出保护上限为15.4%。但是因为LPR每月公布更新,所以保护上限也是随之动态变化的,而不是固定15.4%不变。
 
  在新版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司法解释中,关于适用案件有明确规定,其中第23条本规定施行后,法院新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以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确定保护的利率上限。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有几层意思:
 
  一是以2019年8月20日划定了时间界线;
 
  二是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借贷行为,并且原告已经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起诉并立案的,包括审理和执行之中的案件,不适用本司法解释,即继续按照旧版司法解释执行;
 
  三是虽然借贷行为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但截止2019年8月19日仍然没有起诉立案的,后来起诉立案就以新版司法解释为准,即采用起诉前最新公布LPR的4倍为最高保护利率上限,因为2019年8月20日之前还没有实行贷款报价利率(LPR)制;
 
  四,从2020年8月20日起,所有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其最高保护利率上限均为借款合同生效时LPR的4倍。
 
  由此可见,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已经起诉立案,或审理执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按照老办法执行,不会受到新版司法解释的影响。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