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01 16:50:5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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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赠与、把房子要回来的。
 
    赠与完成之后,也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形,即把房子要回来。
 
    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以上法条,说的是赠与完成之后,当触发某些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把赠与出去的财产要回来。
 
    86岁老人将房产赠与出去,打算再要回来,要看受赠人是不是发生以上行为。不太清楚题主提及的老汉发生了什么,这里用例子简单说明一下:
 
    例如,这套房子本是老汉与老伴儿的共同财产,老伴儿过世了。但是老汉没有经过其他继承人,直接把房子赠与给了其中一个儿子。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侵害其他近亲属合法权益”——因为房子不完全属于老汉个人。
 
    例如,受赠人是老汉的儿子。儿子本身对父母是有法定赡养义务的。结果老人把房子赠出去之后,儿子对老人不闻不问。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没有履行扶养(赡养)义务”,老人是可以主张要回房产的。
 
    例如,老人当时赠与房子的时候,与受赠人签订了《赠与合同》(正常的房产赠与,是必须要有这个合同的),其中合同中约定了条件。等过户完成之后,受赠人没有履行,这时候,老人可以把房子要回来。
 
    注意上述规定中的最后一句话,撤销赠与有时限规定: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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