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3 14:15:3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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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情况下,虽然登记了两人名字,但依然不能绝对定义为男女两人的共同财产,要看后面婚结没结成。
 
    一般情况下,一方父母出资,在子女婚前购房且登记为二人名字,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即房产属于男女双方共同财产,份额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共用情况”而定。但是:
 
    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即:以男方与女方结婚为条件。
 
    若男女双方结婚,则赠与条件达成,房产“夯实”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未婚的情况下,相当于条件还没有满足。
 
    在现实中有很多类似案例——未婚时一方出资(包括一方父母)、登记为双方名字,结果婚没结成,未出资一方要主张分割房产,被判定为无权。
 
    因此,如开篇给出的结论——不能绝对保证为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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