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09 15:3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子女名下房产,如果为父母设置永久居住权,需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一个“居住权登记”手续。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一个比较有亮点的地方。虽然只有区区六条,但是原则性、基础性的规定还是说清楚了。
 
    按照《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套用到题主问题,主要有三点说明:
 
    谁为谁设立?
 
    《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简单解释就是:房屋产权人为非产权人设立。
 
    子女购房(不管房款来自何处)、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子女作为产权人,就可以为他人(父母)来设立居住权。
 
    如何设立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的设立,需要经过两个必备程序:
 
    一个是签订书面形式的《居住权合同》。
 
    一个是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规定中提及的“登记机构”即为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虽然目前尚未出台任何其他的关于居住权的解释、实施细则,但是按照上述规定推演:
 
    子女与父母签订一个《居住权合同》,一起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居住权的消灭
 
    父母想有永久居住权,这是可以的。居住权期限,可以约定具体年限,例如三年、五年;也可以设置为永久,例如“父母享有该套房产的居住权,直至过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注意:如果居住权消灭之后,还要再办理一个“注销登记”手续。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