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09 16:5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岳父母仅有一个女儿,那女婿是否有权利继承他们的家产,为什么?

    先从法规角度,简单回答一下网友问题

    女婿,对岳父母的家产,没有法定继承权。
 
    但是,如果女儿是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父母家产,则继承所得属于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为什么,以上结论依据主要有三。根据《民法典》:
 
    1.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女婿、儿媳不在其中。除非:
 
    2.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四)款中的“除外”,指通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只给一方。
 
    但是,如果把什么事儿都上升到法律层面来求解,对于一个家庭来讲不一定是好事。
 
    拿网友问题描述来说,老人这样的做法,大概率出于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女儿、女婿确实对自己不怎样。所以老人没办法,要找一个能为自己养老的人,找的是个男孩儿。
 
    另外一种可能,老人思想里,“重男轻女”根深蒂固。女儿是不能传家的,女婿是外人。
 
    “家里闹腾了好一阵子”,其中必定涉及到家产未来如何分配的问题。那么闹得是否有理,则是老人领养了一个男孩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养老、还是为了传几套房子?
 
    如果女儿女婿做的确实不怎么样,闹就闹吧,本来他们闹的就无理、本来也指望不上。老人根据自己的意思,选择一个能为自己养老的人、并把财产留给他,公平、合理。
 
    但是,如果女儿、女婿本已经做得不错,老人这种做法,恐怕有点人为制造家庭矛盾的意思。女婿反对,并不排除他有为自己考虑的嫌疑,但是至少也是在为女儿争取合理权利。人家已经做到了,最终财产旁落人家,谁心里能接受?
 
    既然老人已经领养,事实既定。所以,这里也只能做一些提醒:在未来几套房家产分配的时候,建议老人考虑到公平性。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