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31 18:40: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一.借款展期担保人没签字,还有担保义务吗?

您好,借款展期担保人未签字,担保不生效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在补充的期限内成立,担保关系不成立。

二.作为担保人,贷款人要展期,担保人不愿意,该怎么办

1.担保合同的主债务到期之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展期的,担保人可以不同意继续提供担保,担保人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提供担保。2.《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有免责权

1.业务实践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证合同存在三种情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办理借新还旧业务中,第三种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新贷款合同若更换或增加了新的保证人,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必须履行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使用用途是偿还旧贷款。2.否则,保证人将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欺诈为由,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免除保证责任。根据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办理借新还旧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是属于周转性贷款;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四是贷款担保有效。3.因此,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要严格坚持标准,规范借新还旧的手续,在新旧贷款不是同一保证人或者旧贷没有保证、新贷有保证的情形下,应采取措施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实际用途是用于归还旧贷款并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明。4.具体的措施包括: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或直接载明用于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而不应该规定为“流动资金、企业用款”等不明确的用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记载主合同的编号、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要求保证人出具其知晓所担保的贷款系用于偿还旧贷的声明书,该声明书应明确记载保证合同的编号、被保证人、新贷借款合同编号、旧贷借款合同编号及新贷系用于偿还旧贷。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