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6 12:00:4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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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遇到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因为房屋分割发生争执的情况。对此,应该怎么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房屋归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其自行归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具体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提出这样的计算公式: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举例说明,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积是80平方米。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则利息总计为603452.87元。还款总额1443452.87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1803452.87元(120万元 6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 利息)中所占比例为36万元÷1803452.87元×100%≈19.96%,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4元(6014.39元×36),占房价款的12%(216518.04元÷1803452.87元×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50%)。剩余贷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购房一方继续偿还。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对补偿款的计算方式虽然提出了一种最简单的方法,但是却存在很多疑问,比如在计算总购房款时,是否应当将相关的税费计入,比如维修基金、契税等;此外,更大的疑问在与在计算首付款和共同还贷部分所占房屋总支出比例时,将尚未归还的利息计入房价总支出是不合情理的。在上述案例中,因为房屋增值较多,其不合理性尚不明确。举个例子,房屋购房款100万元,首付30万元,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30年,按照贷款利率5.7%计算,按照等额本息,月供4062.8元,利息总额为76.26万元。假设,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连本带息),房屋经评估市场价为170万元。按照上述计算方式,共同还贷部分在房价中所占比例为5.67%【10万元÷(100万元 76.26万元)】,则可获得补偿为48195元(170万元×5.67%×50%)。双方共同还贷了10万元,而离婚时竟然只能获得48195元补偿,合理吗?明显不合理,因为房屋明明升值了,怎么获得的补偿反倒少了。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就在于在计算共同还贷部分在房价中所占比例时把尚未归还的利息也计算到了总支出中,以至于得出这么不合理的结论。假设上述所还贷款10万元中,有3万元是偿还本金,7万元是支付利息,不计算尚未支付的利息,则房屋总支出为107万元(100万元 7万元),此时共同还贷部分在房价中所占比例为0.093%(10万元÷107万元),可获得补偿为79050元(170万元×0.093%×50%)。双方共同还贷部分为10万元,因为房屋增值,一方可获得补偿为79050元,明显比上述计算出的金额48195元更为合理。

综上,在离婚时共同还贷部分按照下列计算方式应更为合理: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其中总购房款应为购房款加上已支付的房贷利息,而不能将尚未支付的利息也计算在总购房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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