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5 09:19:4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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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的法律责任,之前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准则,而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关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出现了重大变化。

我们都知道保证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般保证方式和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而这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对担保人的影响差别很大,之前《担保法》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是何种保证方式的一律按连带责任承担,而《民法典》却制定了与之相反的规定,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何种保证方式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为什么要区分这两种保证方式,因为这实在太重要了!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看约定和推定的保证形式,这关乎债权人直接起诉保证人是否合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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