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5 21:19:4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原告】诉称:

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2019年10月22日至2021年8月14日期间,被告多次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并承诺短期就归还。截至2021年8月14日,被告共计借款1,471,400元,后被告陆续归还787,000元,尚欠原告本金719,400元。双方对利息和还款期限均未约定。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不还款,原告故起诉来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本金719,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719,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甄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