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8 09:0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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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借钱给别人没有“电子借条”这样的官司能不能赢?

微信上借钱给别人没有“电子借条”这样的官司能不能赢?

在微信上借钱给别人

没有纸质贷款

只签了“电子借条”

这样的官司能打赢吗?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只有“电子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例

经过一系列的认证审核

法院确认电子借据的有效性

并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主张

案例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台湾是朋友。2020年12月,泰某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口头承诺一周内偿还;2021年1月,泰某以经营为由再次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还款一次。由于朋友关系,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借贷协议,只有聊天和转账记录。随后6个月,泰某拖欠张某7000元,其余3000元因各种原因拖欠。

2021年7月,台湾应张某要求微信借钱,利用“腾讯电子签名”的“小借条”功能,向张某开具电子借条,提供双方身份、借款原因、借款金额等信息。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主管法院已明确。

2022年1月,在张某的一再要求下,泰仍不肯还款。张某无奈向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电子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庭审中,裁判官对新型证据――微信“电子借据”进行了详细研究,认为张某和台湾使用“腾讯电子签名”签发的电子借据是通过人脸验证,再上线验证的。登录。同时,签署的借据还采用区块链证书存储技术,确保其不可篡改。整个过程符合《电子签名法》和《人民法院网络诉讼规则》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张某提供的过户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也支持了双方的借贷关系,所以订单支持张某从台湾要求还款。

法官声明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微信等聊天软件上。因此,在后期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关键证据,只能提供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有时甚至无法证明微信聊天对象的身份微信借钱,以保护当事人。他们自己的权利以及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事实构成了很大的障碍。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为合同、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达所有的其内容的形式。内容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表示,可以随时检索查询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还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书、文书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其法律效力不得否认。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文件: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个人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适用于电子文件的行政法规。” 因此,一份合同形式正式、签订过程严谨、符合法律形式的电子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疫情反复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纸质合同和出具书面借条方面存在障碍,使用类似的电子借条功能也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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