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09:20: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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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重点解读(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一、条文解读

(一)对应条文

《民法典》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重点解读

1.主债权债务变更与担保人的责任。

2.共同担保的担保人之间责任分担。

3.担保人的抗辩权。

抗辩权,它是以相对人请求权的存在及有效为前提的反对权。即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及约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4.债务人的抵销权、撤销权对担保人的影响。

以上纷争皆可适用《民法典》有关保证合同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三、典型案例

Z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温*兰、董*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纠纷案件【(2017)甘1025民初212号】

(一)基本事实

2010年9月26日,温*兰因发展养殖业,向Z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城乡创业妇女小额担保贷款。2012年4月17日,温*兰作为借款人、原告作为保证人与Z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董*锋向Z县农村信用联社出具了《家庭连带责任承诺书》,承诺自愿就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同年4月19日,Z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合同向温*兰发放贷款30000元,借期二年,年利率9.65%。贷款期限届满后,温*兰未能归还贷款。2016年12月1日,Z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原告账户划拨贷款本息41543.82元。现原告作为担保人已履行了保证义务,取得了向二被告追偿权。

(二)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原告及被告温*兰、Z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温*兰未能按约偿还贷款,现原告代被告温*兰向Z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了到期贷款,取得了向被告温*兰的追偿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温*兰偿还贷款本息19943.82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被告董*锋作为被告温*兰的丈夫,向Z县农村信用联社出具了《家庭连带责任承诺书》,承诺自愿对本案所涉贷款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花费承担连带责任,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与Z县农村信用联社之间依法成立了保证合同,应按照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已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取得了向董*锋追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董*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由二被告支付41543.82元按年利率9.65%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诉请,因既无相关法律依据也无相应合同约定,故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1.被告温*兰、董*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已代偿贷款本金及该款利息19943.82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共计22943.82元;

2.驳回原告Z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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