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3 20:4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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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律师:您好!现我司有个法律问题咨询您,我司拟为一客户提供贷款担保,现已经与该客户签署相关法律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暂未给予客户),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及收取相关担保费用,现经公司谨慎考虑通知银行暂停发放该客户的贷款,请问我司是否会因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客户是否可以此追究我司违约责任。另附我司《委托担保合同》模板,请参见。盼复,谢谢。

答:您好!因在合同中贵司并未承诺提供担保的条件,若对方主张贵司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审核贵司是否有提供担保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收取担保费后担保公司就可以向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因为特殊原因导致贵司在向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之前中止提供担保的,虽然于情理上也较为常见,但最好有合同约定的前依据,比如贵司发现委托人存在经营状况恶化、银行宣布提前收贷、被其他债权人起诉等。建议贵司在《委托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贵司通知银行放款的前提条件和贵司有权通知银行暂停放款的情形。

此外,贵司还可主张行使《民法典》上的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须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就本项目而言,因贵司并未向对方提供委托担保合同,对方难以举证证明与贵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故相关诉讼的风险应为不大。但建议贵司应取得并保留客户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存在重大风险的确切证据,并与客户友好协商,及时退还担保费用并配合解除抵押登记,以免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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